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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設計專利(日本稱意匠)申請案所主張的優先權基礎案是發明、新型專利申請案時,可以適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嗎?】

  • 問題類別:優先權
  • 問題內容:設計專利(日本稱意匠)申請案所主張的優先權基礎案是發明、新型專利申請案時,可以適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嗎?
  • 詳細說明:不可以。只有臺灣的發明、新型專利申請案,以日本或韓國提出的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;日本或韓國的發明、新型專利申請案,以臺灣提出的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時,才可以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。因此,如以臺日或臺韓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作為臺日或臺韓發明、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基礎案;以臺日或臺韓的發明、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臺日或臺韓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基礎案時,都不能進行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。簡言之,申請案及基礎案均須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