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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依專利合作條約規定以日本特許廳或韓國智慧局為受理局所提出之PCT申請案,作為臺灣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基礎案時,可以適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嗎?】

  • 問題類別:優先權
  • 問題內容:依專利合作條約規定以日本特許廳或韓國智慧局為受理局所提出之PCT申請案,作為臺灣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基礎案時,可以適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嗎?
  • 詳細說明:不可以。只有日本或韓國之國內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,作為臺灣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基礎案時,才可以適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,如果是向日本特許廳或韓國智慧局提出之PCT申請案,不在臺日或臺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的適用範圍。反之,以臺灣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,向日本或韓國提出PCT申請案時,也不在電子交換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