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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什麼情形可以申請退還規費?】

  • 問題類別:專利規費
  • 問題內容:什麼情形可以申請退還規費?
  • 詳細說明:(1) 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。
    例如: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卻繳交發明專利申請費、以電子方式提出申請案得減收費用卻依未減收之金額繳交、申請案已經撤回卻又繳交申請費等。
    (2)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明定得退費之事項:
    A. 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在初審階段,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;於再審查階段,得申請退還再審查申請費。但該申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,不適用之:
    (a) 撤回申請案。
    (b) 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視為撤回後。
    (c) 發明專利申請案改請為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。
    B. 刪除請求項:
   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,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,修正申請專利範圍,以修正後之請求項計算之。亦即原請求項數超出基本項數(10項)者,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,刪除部分請求項,得依所刪除之請求項數,最多退還超出基本項數部分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。
    (3) 其他依法自始應不予受理之申請事項:
    A. 專利法規定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某種特定之行為,申請人超過此一法定期間,始提出申請事項,依法應不予受理。如申請人申請時一併繳納申請規費,應退還所繳納之申請規費。
    B. 專利法規定應具有一定資格之人始得申請之事項,由不具該資格之人提出申請,應不予受理,如於申請時一併繳納申請規費,應退還所繳納之申請規費。
    除符合上述得退費事由外,其餘已進行處理程序者,皆不退費。例如:撤回讓與登記之申請、撤回申請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、撤回申請變更事項、撤回專利申請案、撤回申請領取專利權證書……等等。申請撤回事項雖准予撤回,惟因已進行處理程序,所繳規費不予退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