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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何謂專利權讓與登記?應如何辦理?】

  • 問題類別:專利權異動
  • 問題內容:何謂專利權讓與登記?應如何辦理?
  • 詳細說明:(1) 專利權讓與,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之日即行生效,惟欲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,則必須於本局完成登記,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。
    (2) 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之讓與人或受讓人一方為本國公司,且雙方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時,為防止雙方代表,應按公司性質依第138題方式辦理。
    (3) 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時,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規費2000元,並檢附下列文件:
    A. 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。
    B. 讓與契約、併購證明或其他讓與證明文件(如專利權歸屬之協議書、依法取得之調解、仲裁或判決文件等)。
    C. 同意書:專利權之共有人將專利權全部或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,而分別簽署於不同文件者,應檢附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書;如共同簽署於同一份文件者,應認已有同意之意思,則無須另行檢送同意書。
    D. 贈與稅相關證明文件:讓與原因為贈與,且讓與人為自然人者,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、核定免稅證明書、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。